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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权到犯罪之路
查看:717  发稿日期:2019/2/20 11:47:26


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权益被侵害,要求赔偿多少合适?有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商家十倍赔偿,也有没有依据的提出巨额赔偿,从维权到犯罪的距离有多远,相信普通的消费者是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的,但是总有人会做出错误的选择,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及新闻报道,这些案例给出了非常现实的答案。

201251,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欧尚超市江宁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责任承担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2016年9月30日,邢台市中级法院通报,备受关注的男子食过期方便面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被判敲诈一案二审结果。2014年12月中旬,黑龙江男子李海峰,自述吃过一包过期的今麦郎公司方便面后身体不适,以此为由,向今麦郎公司公司索要450万元巨额赔偿。

2016年9月30日,邢台市中级法院通报,备受关注的男子食过期方便面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被判敲诈一案二审结果。认为一审量刑偏重,二审以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4年12月中旬,黑龙江男子李海峰,自述吃过一包过期的今麦郎公司方便面后身体不适,以此为由,向今麦郎公司公司索要450万元巨额赔偿。

在索赔未果后,李海峰自行委托西安某检测公司对方便面内的醋包检测,这家检测公司检测出醋包内含有有汞和亚硝酸盐。李海峰凭此检测报告,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18条称“今麦郎公司产品含有致癌物质”的微博。在发微博的同时,李海峰向和他沟通协商的今麦郎公司的工作人员群发了短信,称已联系好媒体,要对此事进行曝光。

2015年3月27日,今麦郎公司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向隆尧县公安局报案。后李海峰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初,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个月。(央视记者 王帅南 李文超)说明: http://p2.ifengimg.com/a/2016/0810/204c433878d5cf9size1_w16_h16.png

不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食品安全法》维权是正常的选择,作为本案的李海峰为什么非要如此巨额的赔偿呢?考虑过法律吗?值得思考。冀进才律师1399113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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